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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安装充电桩起争议法院物业应配合业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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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羊城派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梁正杰通讯员毛丽婷

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后,可能因小区物业不配合,无法在自家车位上安装充电桩,市民陈先生就遇到这样的烦心事。近日,三水法院审结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某住宅小区业主陈先生与物业公司就地下停车位安装充电桩问题产生纠纷,法院依法判决物业公司应配合业主安装充电桩。

年4月,陈先生的妻子李小姐购买了一辆新能源小型轿车。为方便使用车辆,陈先生拟在自己的车位内安装充电桩。从供电部门处获悉,在住宅小区申请安装汽车充电桩需由小区物业公司出具同意安装充电设施的书面文件。于是陈先生要求某物业公司三水分公司予以配合,该公司却以案涉住宅小区车位的消防标准及电容的配置不符合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条件,以及小区车位业主不同意陈先生安装汽车充电桩为由予以拒绝。陈先生认为该公司的行为损害了其合法权益,遂将物业公司、物业三水分公司起诉。

三水法院经审理认为,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对促进节能减排、防治大气污染具有重要意义,充电设施建设是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的重要举措。原告陈先生是案涉车位的产权人,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陈先生已购买并使用新能源汽车,而充电桩又是新能源汽车实现使用目的不可或缺的设备,现陈先生向小区物业公司申请在案涉车位内安装充电桩,符合车位正常使用功能,是业主正常行使合法权利的行为,不应受到限制或禁止。同时,陈先生在案涉车位安装汽车充电桩时亦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案涉车位安装充电桩所涉及的消防安全、用电条件等问题属于对安装充电桩的施工条件及施工方案进行的具体性、实质性审查内容,应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工作规则、技术规程等进行审批处理,物业公司不得以用电容量等作为拒绝安装充电桩的理由依据。至于因安装充电桩影响小区用电容量问题,应由充电桩所有人或使用人予以解决并承担相应的扩容费用。

另陈先生申请在其个人产权车位安装充电桩,并非对小区的公共设施进行改建,故陈先生的申请不属于应当经业主大会讨论决定的事项,被告抗辩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按照《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号)的附件《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示范文本》有关报装准备材料中明确,在安装自用充电桩前,物业与电动汽车用户、电动汽车企业及安装公司可签订电动汽车自用桩安装承诺书,另陈先生按供电部门的指引亦须物业部门出具书面同意安装函,故陈先生要求为案涉车位提供管理服务的物业公司出具上述文件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由于案涉物业服务合同由物业公司与陈先生签订,且某物业公司三水分公司只是某物业公司的分支机构,故案涉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应由某物业公司承担。

经三水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物业公司应向原告陈先生出具关于“同意谭某安装充电设施及同意谭某向供电部门申报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电表”的书面同意函,并按照国家发改委下发的发改能源[]号《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的附件文本样式签订《电动汽车自用充电桩安装承诺书》。

法官说法

新能源汽车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安装充电桩能有效发挥新能源汽车的使用价值,物业公司应该提供必要协助。安装充电桩是否会造成安全隐患,不应由物业公司进行主观认定,而应由相关部门进行勘察和把关。物业公司不得以充电桩可能存在安全隐患为由,消极对待充电桩的合法安装要求,而应依法依规积极作为,做好充电桩的管理及维护工作。同时,在日常加强对安全风险点的巡查检查,及时采取措施排除安全隐患,有效防止意外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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