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信用中国网站显示,年9月1日,眉山市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作为叙永县阳光·永宁府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公司,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其行为违反了《四川省消防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
根据《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叙永县消防救援大队给予眉山市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罚款人民币捌仟柒佰元整的处罚。其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叙消行罚决字﹝﹞第号。近日,信用中国网站显示,年9月1日,眉山市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作为叙永县阳光·永宁府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公司,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其行为违反了《四川省消防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根据《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叙永县消防救援大队给予眉山市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罚款人民币捌仟柒佰元整的处罚。其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叙消行罚决字﹝﹞第号。
(图片来源:信用中国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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