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物业走了,走得糊里糊涂,公示了几次,又拖延了几次,据说都是经过相关部门的同意,但从没见相关部门有一纸公文。新物业来了,来得莫名其妙,据说是从老物业的手中接手的小区,但来了就干老物业一直没干成的事——涨物业费,确实比老物业厉害,实在让我们普通业主不明就里,一脑袋问号,所以,我们实在想问问新物业几个问题,也好让我们业主能明白你们该不该来,我们该不该向你们交费?
一、根据《四省物业管理条例》第53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移交保管的物业档案、物业服务档案办理退出交接手续的,不得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或者停止物业服务。”老物业怎么说走就走了呢?是向你们移交了相关资料吗?老物业如果是擅自撤离,你们又算不算擅自进场呢?如果撤离和进场是获得了有关部门的批准,请出示批准文件。至少,街道是明确表态未批准你们进场的。
二、然后你们说你们是代替老物业来进行物业服务,并收取物业费的。那么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39条“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规定,你们整体从老物业接手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是你们二者的共同违法行为。你们的这种私相授予的行为视小区的真正主人为无物,你们是不是太任性了?
三、你们出师无名,来路不正,却居然一来就按原价的二倍多公然向业主收取物业费,干了老物业一直想干却没干成的事。我们承认小区的物业费确实应该有所提高,但根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68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由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签订。合同中的下列主要内容应当事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二)物业服务质量及费用标准…”。你们的费用标准经过业主大会表决通过了吗?这个定价权在业主不在你们,这样的收费,我们有权拒绝吧!
四、你们要收费,并且要提价收费,那么你们总该告诉大家你们将提供什么样的服务,如何做到质、价相符吧?国家对物业服务标准有详细的分级及具体标准。你们来到小区只字不提服务标准,却一味只知收费,是你们不知道国家的服务标准,还是根本就不想告诉业主,根本不想让业主对你们的服务有知情权,监督权?
五、你们不仅收物业费,连停车费你们也收。天下哪有这样的好事,小区业主的公有区域你们可以用来收钱归自已?国家明确规定,小区内公共区域产生的一切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以前物业费低,老物业收了停车费用来“补充物业费的不足”也可以理解,你们现在提价收了物业费,还要想着把本归全体业主所有的停车费也一并收归自己,这样做合情、合理、合法吗?
六、你们进来了,你们收费了,然后你们说你们投入了,你们不走了。奇谈怪论,难道共产党领导的中国社会不是一个法治社会,而是一个允许强买强卖的社会?难道你们就像街边的流氓那样擦二下车窗就可以强行收钱?难道你们强奸了民意还要就此“成婚”?
最后,我们要提醒一下这个物业,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59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我们也要提醒一下我们的业主们,没有合同保障的物业服务我们有权拒绝;没有合同约定的收费我们应该拒绝;没有规则意识,契约精神,道德品质的企业我们必须拒绝。我们的家园,我们应该自己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