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杜文堂律师做客《小姜说“法”厅》
居住环境与生活息息相关,有一个好的居住环境能让人身心愉悦,而物业则是小区公共部分的“大管家”,对小区的环境起着重要作用,物业的服务质量也逐渐成为购房者重要参考部分之一。因此,开发商一般会对小区环境及物业服务质量有一个十分理想的描述,但是有的业主入住之后,会发现现实有些“骨感”,还经常会遇到因物业责任及收费不明确而产生的纠纷,记者邀请到了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的副主任、高级合伙人杜文堂律师,一起来聊一聊居住环境中的那些法律知识。
电梯广告收益归谁?你的这些权益被侵害了吗?
“我们小区最近出现了一件,业主们都觉得不太合理的事情。”近日,《小姜说“法”厅》栏目接到了市民李女士的来电,她表示自己家住小高层,原本电梯四壁干干净净赏心悦目,结果最近小区物业在没有经过业主同意的情况下,私自按上了电梯广告,五花八门的海报影响美观,并且电梯广告的盈利去处也不得而知,对此,小区业主想找物业要个说法,希望了解相关法律知识。
律师:张女士所反映的物业张贴电梯广告的行为属于《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所规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的情形,上述共同决定应经双“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参与表决,由参与表决的双“四分之三”以上业主同意,因此,在小区包括电梯在内的公共场所、公告设施上经营广告或者进行其他收益,应当经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公司不得擅自引入广告。
主持人:那么这部分电梯广告的收益,应该归谁所有呢?是否有法律规定,物业需要给出收益的明确的去处?
律师:扣除合理成本后,归业主所有。《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另外,《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也规定了,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同时,对于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业主有权要求定期更新和公开。如果小区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的话,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的规定,物业应当定期向业主公开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可以是公开在小区的公告栏、业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