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知意
一直以来,业主与物业之间的矛盾都很多。不少业主之所以呼吁“取消物业”,是因为他们觉得自己交了不少物业费,却没有享受到相应的服务。甚至有业主表示,物业原本是由业主付费提供服务的,但有些物业却“反客为主”,甚至完全不把业主放在眼里,觉得自己才是小区的主人。
此前,曾有一起案例引爆了全网。一位网友发了一段关于小区地下车库灌水的视频。据他表示,他所在小区的车库被水淹了,近辆汽车受损,损失金额达数千万。但寻找物业无果,物业甚至表示说这是天灾,想要赔偿就自己去打官司。
一石激起千层浪,不少业主纷纷在网上吐槽物业的不作为,有的甚至向物业送上“干啥啥不行,收钱第一名”的锦旗,以此来表达自己内心的不满。面对这些现象,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法典》赋予了业主们三项新权益,如果业主利用好这三项新权益,过去那些服务水平差的物业公司的好日子也就到头了。因此,对于这三项新权益,业主们都需要了解一下。
首先,业主有权知道物业费的明细以及物业费的用途和去向。
物业费本身就是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矛盾的焦点。业主认为自己交了这么多物业费,没有得到相应的服务,也不知道物业费都用在了哪里。同样在收取物业费的过程中,很多业主也不知道物业费中包含了哪些项目和细节,而对于物业费的去向也是一塌糊涂。但现在不同了,根据《民法典》第条规定显示:
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向业主合理披露服务项目、责任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业绩以及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和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和收入情况,并向业主大会和业主会议报告业主委员会。可以看出,今后不是业主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披露物业管理费的具体情况和使用情况,而是物业管理公司需要定期公布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情况和使用情况。
其次,如果业主对物业不满意,有权更换。
根据《民法典》第条规定,业主有权依法更换建设单位聘用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员,这也是首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赋予业主更换物业公司的权利。
长期以来,物业更像是小区的“业主”。核心原因是,虽然业主对物业不满意,但由于种种原因,小区不敢更换或是无法更换物业。但新规明确规定,如果物业服务效率低,或者管理不到位,达不到小区广大业主的满意程度,业主有权依法更换物业,然后聘请更好的物业管理公司。而且,如果小区的入住率达到一定水平,业主也可以按照流程合理合法地成立业主委员会,对物业的服务管理进行监督。
最后,公共区域的部分营业收入属于全体业主。
其实,很多业主都知道小区的公共利益应该归全体业主所有,但却没有明确规定,业主也不知道这些利益到底有多少,所以物业公司对于小区建设通常用一句话搪塞过去。但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扣除运营成本后,小区公共区域的运营收入属于全体业主。当然,也可以优先考虑补充所在小区的公共维修基金。
很多业主过去都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