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物业承接查验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规避由于未依法开展承接查验工作导致的后期管理风险,根据建设部《物业承接查验办法》梳理本操作标准,在使用过程中应结合实际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承接查验工作
一、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物业管理条例》
4.《物业承接查验办法》
二、承接查验的基本规定
(一)承接查验的主体
根据《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物业买卖合同的约定,移交权属明确、资料完整、质量合格、功能完备、配齐全的物业。
所以移交方为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商),接管方为物业服务企业。
(二)承接查验的范围
根据《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物业承接查验是指承接新建物业前,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的活动所以承接查验的范围为物业共用部、共用设施设备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物业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基础、承重墙体、楼板、屋项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业主共有的附属设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并、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三)实施承接查验的物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取得规划、消防,环保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公共照明、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设施段备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已安装独立计量表具。
3.教育、邮政、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环卫、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已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
4.道路、绿地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公共配套设施技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并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5.电梯、二次供水、高压供电、消防设施、压力容器、电子监控系统等共用设施设备取得使用合格证书。
6.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相关技术资料完整齐全。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意事项:在实际开展物业接管时,由于建设单位的原因,可存在以上条件未能满足的情况。常见的是第2.3.4、6条不能满足,在此情况下应事前以书面形式告知建设单位不能满足交付条件可能带来的风险,并要求对未完善的整改时间进行书面承诺,对未完善的条件给出统一回复标准,并制定针对性的防止事故发生的。
三、物业承接查验程序
(一)确定物业承接查验方案
(二)移交有关图纸资料
(三)查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四)解决查验发现的问题
(五)确认现场查验结果
(六)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七)办理物业交接手续
注意事项:以上程序为《物业承接查验办法》规定的正常程序,在实际工作中存在以下现象需要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