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已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民法典》通过以下规定确定了“物业费缴纳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现行有效的《民法典》合同编相比于已经废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创新性的规定了“物业服务合同”这一有名合同;上述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即规定了物业费的缴纳规则:第一,只要是物业公司按照相关约定或规定向小区业主提供了物业服务,业主就不能以长期外出不经常居住、没有接受过物业服务或者不需要接受物业服务为由拒绝缴纳物业费;第二,如果小区业主没有按期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应该先进行催告,催告无效的可以通过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司法途径主张物业费,但是不能对该户业主私自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最后温馨提示广大物业服务人:构建和谐小区,需要您们的真诚服务,切莫违规催交物业费。
来源:市公共法律服务协调指挥中心文字:武艺
审核:许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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