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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物权编明确小区共有部分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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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05-:42重庆晨报上游新闻官方账号,上游新闻讯:《民法典·物权编》(草案)新增条文加以明确规定,进而加强对业主权利的保护,强化业主对共有部分共同管理的权利,并明确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属于业主共有。同时《民法典·物权编》(草案)第条还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应当属于业主共有。

:新华物业公司自年11月25日开始为富润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年6月21日,业委会根据业主大会作出的决议,终止了与新华物业公司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逐将新华物业公司予以解聘。

双方办理交接手续时,小区业委会认为双方的移交清单未包含物业公司在-年之间对小区共有部分收益的广告、经营等收益,故将该公司诉至法庭,要求其返还在此期间收取的小区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收益总计万元。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张力表示:“物业公司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颇为常见,特别是物业侵吞小区外墙广告、电梯广告收益等侵害业主权利问题频频发生。”大多数小区外墙广告、电梯广告都是由物业公司和广告公司直接签订协议,事先并未征询过业主意见,广大业主对此并不知情。

许多物业公司擅自将利用小区公共部位及公共设备设施从事经营活动收益划入自己的账户,作为管理费的一部分由物业公司支配,但物业的这种做法,遭到绝大多数业主的坚决反对!业主认为对小区公共部分产生的收益应当单独立账,并按有关规定如实进行定期公示,经营收益应归全体业主所有。物业公司应对业主询问时,称将这笔收益作于组织居民活动的经费的这种说法只是一种愚弄业主的幌子。

《民法典·物权编》(草案)第条明确规定,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由业主共同决定,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张力还表示:“今后,物业公司利用小区外墙或电梯张贴广告等‘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行为不仅须经业主同意,由业主共同决定,而且该广告收入为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民法典·物权编》(草案)新增该规定旨在规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共有部分的管理,回应现实中物业公司改变共有部分用途或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侵害业主权利的现象,其有利于强化保护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共有部分的合法权益。

原标题:《民法典草案解读7丨小区广告收益怎么分配?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归业主所有》图片来自网络;图文无关;上游新闻;上游新闻·重庆晨报陈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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