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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各地物业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

经查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发现浙江各地法规规定不尽相同。如有规定的,物业管理委员会为临时性机构,与业委会不能共存。其中杭州、宁波、金华规定物业管理委员会可代行业委会职责,温州的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中有相同规定,而舟山则特定情况下规定了居(村)民委员会特定条件可代行业委会职责。其他地区或对物业管理委员机未明确规定,或未涉及物业管理委员会。

明确可代行业委会职责的,可作为诉讼主体参与诉讼。

一、《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中没有涉及物业管理委员会。各地的地方性法规见下:

1.《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尚不具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条件的,或者具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条件但是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依法决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并临时代为履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可见,在上述两种情况下,物业管理委员会是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即在诉讼中是有诉讼主体资格的。

2.《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临时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承担业主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组织业主共同决定、执行物业管理事项,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3.《金华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物业服务区域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依法决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并临时代为履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业主大会未能及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大会履行职责,并按照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临时代为履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4.《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未涉及物业管理委员会,但规定了居(村)民委员会特定条件可代行业委会职责,见第三十条则规定: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导和监督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的相关职责。

5.现行有效的《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中没有涉及到物业管理委员会。年《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第41条:物业管理委员会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推动符合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即在特定条件下,物业管理委员会可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6.《丽水市物业管理条例》未见涉及物业管理委员会。

7.《嘉兴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未涉及物业管理委员会。

8.《湖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未涉及物业管理委员会。

9.《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未涉及物业管理委员会。

10.《衢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未涉及物业管理委员会

11.《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32条规定: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临时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承担相关职责,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推动符合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该条没有明确规定物业管理委员会是否可以代行业主委员会,在诉讼中作为诉讼主体,特别是承继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义务的情形下的诉讼时,未必会获得司法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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